农业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条第二款 | 农委 | |
2 | 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一、三款 | 农委 | |
3 | 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 《农业法》第十六条第六款 | 农委 | |
4 |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七条 | 农委 | |
5 |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水利局 | |
6 | 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一条 | 农委 | |
7 | 结合本地情况,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农委 | |
8 | 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农委 | |
9 | 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八条 | 区政府 | |
10 | 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农委、农企局 | |
11 | 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区政府 | |
12 | 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按规定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区政府 | |
13 | 确保区财政资金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财政局 | |
14 | 安排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财政局 | |
15 | 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财政局 | |
16 |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17 | 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 | 区政府 | |
18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区政府 | |
19 | 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农委 | |
20 | 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农委 | |
21 | 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九条 | 区政府 | |
22 | 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条 | 区政府 | |
23 | 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三条 | 农委 | |
24 | 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五条 | 农委 | |
25 | 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七条 |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26 | 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条 | 农委、农企局 | |
27 |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28 | 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区政府 | |
29 | 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二条 | 区政府 | |
30 | 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农委 | |
31 | 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一条 | 农委 | |
32 | 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 | 农委 | |
33 | 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农委 | |
34 | 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 | 农委 | |
35 | 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逐年增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 农委 | |
36 | 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农委 | |
37 | 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的办公场所、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占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者责令改正,退回财产,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委 |
38 | 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农委 | |
39 | 扶持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劳动者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农委 | |
4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三十条 | 予以撤销 | 区政府 |
41 |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行为进行查处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 区政府 |
42 |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六十条 | 予以纠正 | 乡政府或区政府 |
43 | 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农委 | |
44 | 组织育种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农作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农委 | |
45 | 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区政府 | |
46 | 制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农委、房地局 | |
47 | 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48 | 对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区政府 | |
49 |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政府 | |
50 | 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 | 区政府 | |
51 | 对疫区宣布解除封锁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 区政府 | |
52 | 负责组织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他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53 | 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农委 | |
54 | 可以对疫区以外地区的易感染动物实施收购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农委 | |
55 | 对为扑灭疫情而强制扑杀的动物,给予所有者补偿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农委 | |
56 | 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八条 | 农委 | |
57 |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58 | 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 | 农委 | |
59 | 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 | 农委 | |
60 | 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的,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政府 | |
61 |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62 | 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条第一款 | 农委 | |
63 | 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64 | 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65 | 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66 | 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 区政府 | |
67 | 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五条 | 农委 | |
68 | 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六条 | 环保局、水务局 | |
69 | 对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给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作业单位赔偿 | 农委 |
70 | 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三条 | 农委 | |
71 | 对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进行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 农委、绿化局 | |
72 | 对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 农委 | |
73 | 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条 |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 |
74 | 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七条 | 农委 | |
75 | 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76 | 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 区政府 | |
77 | 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78 | 设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依法保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经费来源和人员的稳定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农委 | |
79 | 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 农委 | |
80 |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农委 | |
81 |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 农委 | |
82 | 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 农委 | |
83 |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类农业机械服务业,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机站(队)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农委 | |
84 |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复式作业、易地作业 |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农委 | |
85 | 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 | 区政府 | |
86 |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 |
87 | 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