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八条 | 安监局 | |
2 |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 安监局 | |
3 |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监督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 安监局 | |
4 |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 安监局 | |
5 | 将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 安监局 | |
6 | 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 安监局 | |
7 |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 安监局 | |
8 |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 安监局 |
9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予以关闭 | 安监局 |
10 | 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予以关闭 | 安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