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_行政奖励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给予奖励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双拥办、民政局
2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民政局
3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条;《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和表彰;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进行奖励和表彰民政局(公安、财政、精神文明、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奖励和保护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1.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2.向市政府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3.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4.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为无工作单位或单民政局、税务局、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5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民政局
6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八条第三款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民政局
7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四条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