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_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其兵役义务 | 民政局 |
2 | 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其兵役义务;2.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3.战时有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政局 |
3 | 对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其兵役义务;2.战时有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政局 |
4 | 对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政局 |
5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 民政局 |
6 | 对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行为进行查处 |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政科 |
7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民政科、区政府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