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_行政处罚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其兵役义务民政局
2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其兵役义务;2.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3.战时有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局
3对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其兵役义务;2.战时有此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局
4对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局
5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受、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民政局
6对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行为进行查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政科
7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民政科、区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