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 | 教委 | |
2 | 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 | 教委 | |
3 | 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教委、劳动局 | |
4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关部门 |
5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 | 有关部门 | |
6 | 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划拨专款建设教师住房,优先、优惠纳入“康居工程”计划;拨专款专项解决住房困难的中小学特级教师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 有关部门 | |
7 | 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8 | 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区政府 | |
9 |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 ||
10 |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提供所需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 有关部门 | |
11 | 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2 | 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13 | 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教委 | |
14 | 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15 | 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16 | 为残疾人受教育提供便利和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17 | 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创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18 | 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19 | 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教委 | |
20 |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四条 | 教委 | |
21 | 对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教委 |
22 | 保证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教委、财政局 | |
23 | 采取措施,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并办好一批高水平的学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条第三款 | 教委 | |
24 |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教委 | |
25 | 逐步增长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并划拨专款用于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二十条 | 教委、劳动局、财政局 | |
26 | 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条 | 教委、相关部门 | |
27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六条 | 教委 | |
28 | 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 有关部门 | |
29 | 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新补充的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三条 | 有关部门 | |
30 | 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 | 相关部门 | |
31 | 对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教委、财政局 | |
32 | 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相关部门 | |
33 | 逐年加强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 |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十三条 | 教委 | |
34 |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 教委 | |
35 | 根据需要,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 | 有关部门 | |
36 | 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二十条 | 教委、劳动局 | |
37 | 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 教委、劳动局、财政局 | |
38 |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 教委 | |
39 | 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四条 | 教委、劳动局 | |
40 | 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41 | 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 有关部门 | |
42 | 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43 | 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 教委 | |
44 |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45 |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境外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七条第三款 | 教委 | |
46 | 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 | 相关部门 | |
47 |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举办民族职业学校(班),开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职业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教委、劳动局 | |
48 | 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教委、财政局 | |
49 | 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土地局、规划局 | |
50 | 对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统配物资统筹供应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 相关部门 | |
51 | 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 有关部门 | |
52 |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53 | 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 | 教委 | |
54 | 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教委 | |
55 | 创造条件,对不能到学校就读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教委 | |
56 | 重视残疾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地位和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 教委 | |
57 | 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教委及其它有关部门 | |
58 | 划拨专项经费,办好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基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 教委、劳动局 | |
59 | 支持和鼓励学校、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兴办家长学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年人进行指导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相关部门 | |
60 | 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条 | 相关部门 | |
61 | 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 教委 | |
62 | 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63 |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教委、财政局 | |
64 | 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教委 | |
65 | 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教委 | |
66 | 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五条 | 教委 | |
67 | 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68 |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培养教育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咨询、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教育咨询等服务活动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相关部门 | |
69 | 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四项 | 相关部门 | |
70 |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六条 | 相关部门 | |
71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 教委 | |
72 | 依法聘任校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 教委 | |
73 | 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74 |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教委 | |
75 | 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教委 | |
76 | 在接受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后,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教委 | |
77 | 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78 | 坚持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相统筹以及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的原则,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职业教育网络,组织和举办多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产业的职业培训;对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农业专业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入学条件,减免学费,并在从业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十五条 | 相关部门 | |
79 | 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十八条 | 财政局、教委 | |
80 | 为流入本地的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四条 | 教委、相关部门 | |
81 | 全面规划,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相关部门 | |
82 |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 相关部门 | |
83 |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84 |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85 | 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各部门 | |
86 | 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 | 教委及相关部门 | |
87 | 补贴到少数民族地区地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 | 教委 | |
88 |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 | 教委 | |
89 |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 教委 | |
90 | 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发展职业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教委、劳动局 | |
91 | 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二十条 | 教委、劳动局 | |
92 |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教委、劳动局、相关部门 | |
93 | 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教委 | |
94 |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二款 | 教委 | |
95 | 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扶持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 | 教委 | |
96 | 积极发展托幼事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 教委 | |
97 | 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教委 | |
98 | 积极发展托幼事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 教委 | |
99 | 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教委 | |
100 | 领导和管理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教委 | |
101 | 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02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关部门 |
103 | 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 | 有关部门 | |
104 | 增加教师公费医疗经费,建立教师医疗周转金, 并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对中小学特级教师提供特殊医疗保健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三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有关部门 | |
105 | 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 | 教委、有关部门 | |
106 |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使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07 |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 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五条 | 区政府 | |
108 | 对企业履行对其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的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义务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 劳动局 |
109 | 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三条 | 相关部门 | |
110 | 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 |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五条 | 相关部门 | |
111 | 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相关部门 | |
112 | 建立、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相关部门 | |
113 | 签订帮教安置协议,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以及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安置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相关部门 | |
11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三项 | 相关部门 | |
115 | 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第四条 | 相关部门 | |
116 | 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117 | 主管本区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一款 | 区政府 | |
118 |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教委 | |
119 |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一条 | 有关部门 | |
120 |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有关部门 | |
121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有关部门 | |
122 |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 | 教委 | |
123 | 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教委 | |
124 | 给予民办教育适当的经费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教委、财政局 | |
125 | 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一条 | 相关部门 | |
126 | 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等义务教育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教委 | |
127 |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七条第三款 | 教委 | |
128 | 划拨专款修建中小学教职工宿舍,并在建设、租赁、出售方面,实行优先、优惠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 教委、财政局 | |
129 | 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 | 相关部门 | |
130 | 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七条 | 教育督导室 | |
131 | 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 教委、劳动局 | |
132 | 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七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教委、劳动局、相关部门 | |
133 | 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相关部门 | |
134 |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教委 | |
135 | 对本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自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教委 | |
136 | 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条 | 教委 | |
137 | 支持、鼓励和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新的学前教育的训练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 |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教委 | |
138 | 鼓励捐资办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 教委 | |
139 | 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 教委 | |
140 | 鼓励、帮助教师的创造性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九条 | 教委、有关部门 | |
141 | 负责筹措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42 |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十九条 | 有关部门 | |
143 |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 区政府 | |
144 | 统筹安排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并组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相关部门 | |
145 | 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项 | 相关部门 | |
146 | 鼓励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扶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相关部门 | |
147 | 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 相关部门 | |
148 | 筹措残疾人教育经费,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四条 | 教委、财政局 | |
149 |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条 | 有关部门 | |
150 |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51 | 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教委 | |
152 |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教委 | |
153 | 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54 | 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55 | 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教委 | |
156 | 依照本法规定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 |
157 | 根据职责和国务院共同分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