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_行政规划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在义务教育达到普及标准的基础上,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并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条第二款教委
2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五条教委、相关部门
3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教委
4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教委
5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划、计划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五条教委、相关部门
6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一项相关部门
7全面规划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实施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
8制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实施规划,保证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办学条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二十六条教委
9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教委
10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发改委
11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第四条教委
12建立残疾儿童检查、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定)第八条第一款教委
13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教委
14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五条相关部门
15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部门
16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对实施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修正)第五条教委
17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教委
18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教委
19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四条教委、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