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_行政强制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环保局
2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环保局
3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环保局
4查处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环保局
5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