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环保局
2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对人民造成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环保局
3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环保局
4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保局
5本区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环保局
6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单位
7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相关部门
8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环保局
9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环保局
10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区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环保局
11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十八条由区环保局依法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后,制发限期治理通知书环保局
12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加强监督管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环保局
13对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环保局
14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条环保局
15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环保局
16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区环保局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保局
17对辖区内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环保局
18对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责令关闭环保局
19协商解决跨区的水污染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