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_综合类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1 |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 | 环保局 | |
2 | 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环境污染对人民造成的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环保局 | |
3 | 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 环保局 | |
4 | 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 环保局 | |
5 | 本区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或者损害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款 | 环保局 | |
6 | 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相关单位 | |
7 | 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 | 相关部门 | |
8 | 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六条 | 环保局 | |
9 |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环保局 |
10 |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区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 环保局 |
11 | 对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十八条 | 由区环保局依法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后,制发限期治理通知书 | 环保局 |
12 | 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加强监督管理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环保局 | |
13 | 对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环保局 | |
14 | 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条 | 环保局 | |
15 |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 环保局 | |
16 |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区环保局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环保局 |
17 | 对辖区内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 环保局 | |
18 | 对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责令关闭 | 环保局 |
19 | 协商解决跨区的水污染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