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_综合类
| 序号 | 法定职责 | 法律依据 | 职责权限 | 责任机构 |
| 1 |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2 | 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3 |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4 | 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5 | 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6 | 对本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国土朝阳分局 | |
| 7 | 公开已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8 | 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并确定每一块土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国土朝阳分局 | |
| 9 | 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需求和安排供地计划指标的建议 |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0 | 及时将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1 | 发生其他非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 国土朝阳分局 |
| 12 | 地质灾害发生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政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3 |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4 | 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 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 国土朝阳分局 |
| 15 |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6 | 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7 | 要求占用耕地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壤改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8 |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二条第二款 | 国土朝阳分局 | |
| 19 |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国土朝阳分局 | |
| 20 | 对菜地、粮食生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予以重点保护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 | ||
| 21 | 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 | ||
| 22 |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八条 |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国土朝阳分局 |
| 23 | 根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 国土朝阳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