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_综合类

序号 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 职责权限 责任机构
1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土朝阳分局
2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土朝阳分局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土朝阳分局
4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土朝阳分局
5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土朝阳分局
6对本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土朝阳分局
7公开已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朝阳分局
8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并确定每一块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土朝阳分局
9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需求和安排供地计划指标的建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三款国土朝阳分局
10及时将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国土朝阳分局
11发生其他非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国土朝阳分局
12地质灾害发生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政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国土朝阳分局
13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土朝阳分局
14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国土朝阳分局
1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国土朝阳分局
16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土朝阳分局
17要求占用耕地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壤改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土朝阳分局
18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二条第二款国土朝阳分局
19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土朝阳分局
20对菜地、粮食生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予以重点保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
21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
22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八条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朝阳分局
23根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土朝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