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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19-11-08 16:39 来源:区应急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处罚案件执法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以规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为重点,对听证的标准、程序、分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1.听证的标准。《听证办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将应急管理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确定为“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含本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均以此为标准进行。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将《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修改为“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由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 除较大数额罚款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也属于应当进行听证告知的范围。

    2.听证的对外程序。《听证办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局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按照书记员宣布会场纪律、主持人宣布案由、案件调查人员说明调查情况、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主持人进行询问、双方相互辩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的顺序进行。

    3听证的内部分工。局法制处负责在听证举行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由当事人在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听证会上,负责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听证结束后,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查。

    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在听证举行前,提供相关案件材料,撰写相应听证材料;安排2名案件调查人员做陈述、申辩、质证准备并参加听证会;听证结束后,应当认真配合局法制处研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