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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须知

日期:2018-12-13 06:58 来源:区医保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类别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申报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3.《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4.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

 

5.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6. 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申请条件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 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6. 本市家庭病床的费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结算单(或汇总明细清单);

 

7.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除外);

 

8.报盘文件;

 

9.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3.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流程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

 

2.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办理地点

 

世通国际大厦E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办理电话

 

53918743

 

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