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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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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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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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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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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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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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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审核结算使用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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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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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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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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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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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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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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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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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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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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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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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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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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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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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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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诊未持卡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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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异地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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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参保未发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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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补换卡期间的就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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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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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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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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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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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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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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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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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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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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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方底方(认定工伤后,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底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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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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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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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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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伤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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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领卡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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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表》复印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异地就医的提供此证明)(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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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复印件(到外埠长期居住的)(待系统可查询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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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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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将符合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单位参保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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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核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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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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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单位需求提供《北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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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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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通国际大厦E座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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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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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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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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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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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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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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