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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日期:2018-12-13 07:00 来源:区医保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类别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做好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

 

9.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10. 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申请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

 

2.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办理地点

 

世通国际大厦E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办理电话

 

53918743

 

办理时间

 

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