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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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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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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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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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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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做好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
9.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10. 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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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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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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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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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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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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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卡;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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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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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
2.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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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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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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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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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通国际大厦E座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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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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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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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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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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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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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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