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区医保局>>医保动态及公示

(社保所专区)朝阳区各街、乡社保所医疗费用申报工作情况反馈(2018年第三季度)

日期:2018-11-07 08:57 来源:区医保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阳区各街、乡社保所:

    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为加强与辖区内街、乡社保所沟通,更好的服务参保人,现根据各街、乡社保所医疗费用申报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传达通知要求。

    一、 医疗费用申报工作整体情况

    2018年7-9月,朝阳区43家社保所报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设征地超转、退养、救助医疗费用单据共25603份,单据量前三位的险种为:救助16500份;城乡居民4307份;城镇职工4300份。收单量排在前五名的社保所:八里庄、六里屯、双井、小红门、潘家园。

    二、公告通知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摘编: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参保人员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2.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摘编:根据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农合发[2018]2号)文件精神:(一)2018年出生的新生儿,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二)参保人员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未能正常显示转诊信息,发生的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及相关单据到居住地社保所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手工报销。

    四、医疗费用申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每年12月20日前申报当年12月15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于次年的1月20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社保所提醒辖区内参保人及时申报当年的医疗费用,以免错过申报时限。

    2.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经过首诊转诊后的参保患者,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可转往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申报未发卡前、未在基层就诊的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纸质转诊证明。

    3.年底单据申报高峰时期,请各社保所在在开展单据申报工作中,按规定时限做好单据的收集整理。注意单据申报质量,重点核对票据总金额、票据姓名是否与审批表姓名一致。门诊类费用药费需提供药品处方、检查化验等明细。住院类费用请务必提供全额结账证明及出院诊断证明,确保申报材料齐全。

    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