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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科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三季度)

日期:2024-07-03 11:16 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1 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许可后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供应企业 区城管委
2 进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检查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区城管委
3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区城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