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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景观科)

日期:2023-06-30 14:34 来源:区城市管理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附件3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    
抽查主体 朝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被检查单位名称      
事项名称 区属夜景照明设施 被检查单位地址      
抽查依据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抽查类别及具体内容    
分类 具体内容 检查结果    
抽查内容 是否按照规划位置、规格、数量、形式进行设置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字体残缺、灯光不完整 □合格 □不合格    
是否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合格 □不合格    
是否动态播放、光污染 □合格 □不合格    
是否有规章制度、维护管理条例、安全应急条例等文件是否齐全 □合格 □不合格    
是否设施损坏、断亮 □合格 □不合格    
检查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未经行政许可或者夜景照明设施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