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朝阳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鼓励和支持本区各单位积极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提升本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北京市推动标准化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朝阳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鼓励各单位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推动标准国际化等标准化工作的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申请,审核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并根据最终确定的项目拨付经费,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补助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朝阳区经营并纳税的单位,作为标准起草单位,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制(修)订包括标准制定和技术标准修订。
本办法所称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前款中的地方标准指北京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三)有利于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四)有利于提升民生保障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五)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国际影响力。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规范范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二)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发布(以标准公告公布的标准发布时间为准)。国际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告。
(四)团体标准于上一年度正式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全文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应用。
第九条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技术标准资助给予重点资助:
(一)成功参与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国家和本市标准化重点工作的单位申报的技术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
(三)标准中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的;
(四)推动朝阳区“两区”建设,且属于“数字经济”领域标准的。
第十条 技术标准资助范围和额度为:
(一)制定国际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
(二)制定国家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三)制定行业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四)制定地方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五)制定团体标准,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六)负责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负责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七)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按一个标准给予补助;
(八)同一单位获得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补助的申请时间、具体要求,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为准。
第三章 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或组织、推荐的,围绕标准化工作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活动。目的是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和提升治理能力的支撑作用,领跑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
(三)促进服务业发展;
(四)促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规范化;
(五)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发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作用,增加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促进高质量发展;
(七)促进首都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应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支持项目类别清单内。
第十五条 对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10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每项补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
第十六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需按照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推动标准国际化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和推动在京单位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等工作。国际标准组织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其他专业类国际标准组织。在京单位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是指在京单位创制标准由在京单位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其他国家开展标准应用示范。
第十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额度如下:
(一)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进行重复补助。
(三)同一单位承担多个国际标准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秘书处工作的,由单位自主选择进行申请。同一单位年度参与国际标准组织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经费支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已经获得本区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要求、资金支持额度和资金使用要求。
申请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协议或合同要求完成工作,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协议或合同规定内容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要求申请单位限期归还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评价报告。未按要求提交报告的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取消以后年度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接受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朝阳区技术标准制(修)订资助办法》(朝知文(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