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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徐凤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6-05-08 16:2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徐凤华:

申请人王占梅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撤销京公朝(南磨房)不罚决字[2026]50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2月4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6年4月8日通知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依法作出朝政复补字〔2026〕4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当日向你邮寄该复议决定书,后信件被拒收退回,本机关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未成功,故现向你公告送达朝政复字〔2026〕4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朝政复补字〔2026〕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