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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刘振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5-11-12 11:4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刘振明: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于2025年8月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8月8日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1月3日,本机关作出朝政复字〔2025〕2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当日向你邮寄该通知书。邮寄记录显示:“已搬迁拒收”,该快递被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后通过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电话试图与你取得联系,未成功。故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朝政复字〔2025〕2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书》(朝政复字〔2025〕2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