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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曾淑洪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5-07-24 14:03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曾淑洪:

你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朝人社政信(2025)第10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责履被申请人20日内依法公开以下信息: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水厂的社保登记备案申请表、审批表、增员、减员、转移、变更登记及审批记录、社保缴费主体信息、社保缴费基数核定表(含职工名单、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自来水集团第九水厂代扣工资但未开设社保账户年金的违法证明(含工资支付凭证、未开户证明);劳动合同备案记录及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工时休假制度。3.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社保开户监管及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4.赔偿申请人维权损失(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221元,于2025年6月2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6月30日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作出朝政复字〔2025〕17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当日向你邮寄该通知书。邮寄记录显示,因联系不上收件人,该快递被退回本机关。本机关后通过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电话试图与你取得联系,未成功。故本机关现向你公告送达朝政复字〔2025〕17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5年7月24日

附件:朝政复字〔2025〕17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