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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晓慧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5-07-23 14:5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朝政复不决字〔2025〕第1931号

申请人:李晓慧,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博雅路12号28幢3单元15层3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至2025年7月16日间收到申请人李晓慧通过行政复议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共计8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经查,2025年5月23日至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医疗广告类投诉举报已将近40件。本次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共8件,其内容均为申请人发现被举报商家涉嫌发违法医疗广告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并围绕其举报事项提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发布医疗广告事项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请求。申请人频繁进行同类举报、多次申请行政复议,其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也导致了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朝政复不决字〔2025〕第193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