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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于梅送达《不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于梅:
你请求撤销朝卫健告[2025]08129号《告知书》,于2025年3月31日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5年6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7月4日作出《不予听证告知书》(朝政复字〔2025〕780号),并向你邮寄送达,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现再向你公告送达以上《不予听证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