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涛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公告
朝政复不决字〔2025〕第1171号
申请人:申涛,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通讯地址郑州文北路96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易湘林 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涛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终止(告知书),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关已于2025年5月5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因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北京牛客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告知受理,于2024年11月12日告知申请人:经调解,商家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投诉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告知书)并责令重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朝政复不决字〔2025〕第117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