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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于吉超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于吉超: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于2023年12月27日对你作出的11050311054303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朝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朝阳区政府于2024年0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朝政复字〔2023〕4667号),后因向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决定书未成功,经联系申请人亦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复议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105室)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