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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郭京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4-03-13 11:15 来源:区司法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郭京: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于2023年11月07日对你作出的110504186550925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月07日向朝阳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朝阳区政府于2023年12月0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朝政复字〔2023〕4483号),后因向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决定书未成功,经联系申请人亦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复议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楼105室)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2024年03月13日

附件:朝政复字〔2023〕4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