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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6月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情况

日期:2026-08-11 09:0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项   目
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总量
(亿元)
同比增长
(%)
总量(人)
同比增长
(%)
合  计
1866.1
0.6
136468
-3.0
  文化核心领域
1398.1
2.1
104146
-2.8
    新闻信息服务
112.2
-1.0
15512
0.1
    内容创作生产
362.4
3.1
40962
-2.1
    创意设计服务
774.2
5.2
32095
-3.5
    文化传播渠道
129.4
-11.6
11190
-8.9
    文化投资运营
12.4
-13.1
1403
9.1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7.4
-12.0
2984
-0.6
  文化相关领域
468.0
-3.5
32322
-3.4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202.9
-8.5
24518
-4.8
    文化装备生产
4.0
-17.7
477
-7.2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261.2
1.1
7327
1.6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等详见表底说明。
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单位。
1.文化及相关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二、指标解释
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三、相关说明
1.同比增长是利用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填报的相关指标“1-本月”以及“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取得。
2.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附件:2026年1-6月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