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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9月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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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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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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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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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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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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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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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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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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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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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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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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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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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核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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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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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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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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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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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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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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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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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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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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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创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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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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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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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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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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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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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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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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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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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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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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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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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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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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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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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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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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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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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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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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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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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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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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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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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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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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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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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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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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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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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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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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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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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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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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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装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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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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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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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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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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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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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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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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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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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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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及相关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7)年收入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服务业法人单位。
(8)其他等相关行业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三、相关说明
1.同比增长是利用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填报的相关指标“1-本月”以及“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取得。
2.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