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3月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情况
| 项   目 | 收入合计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
| 总量 (亿元) | 同比增长 (%) | 总量(人) | 同比增长 (%) | |
| 合  计 | 893.6  | 13.2  | 150900 | -5.8  | 
|   文化核心领域 | 700.8  | 13.8  | 116889 | -6.1  | 
|     新闻信息服务 | 68.0  | 1.0  | 20015 | -3.2  | 
|     内容创作生产 | 164.2  | 7.7  | 44684 | -5.5  | 
|     创意设计服务 | 380.9  | 28.7  | 34508 | -8.2  | 
|     文化传播渠道 | 76.5  | -13.2  | 12715 | -5.6  | 
|     文化投资运营 | 7.2  | -5.8  | 1410 | -3.6  |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4.1  | -10.5  | 3557 | -11.1  | 
|   文化相关领域 | 192.8  | 11.0  | 34011 | -4.9  |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96.1  | 5.8  | 27167 | -4.6  | 
|     文化装备生产 | 2.0  | -5.7  | 454 | -2.2  |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94.7  | 17.3  | 6390 | -6.1  |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及相关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5)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6)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
(7)年收入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服务业法人单位。
(8)其他等相关行业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三、相关说明
1.同比增长是利用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填报的相关指标“1-本月”以及“上年同期”数据计算取得。
2.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