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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朝阳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34.9%

日期:2021-06-03 09:52 来源:区统计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4月,受消费环境持续改善及居民消费信心进一步恢复等因素影响,朝阳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176.6亿元,同比增长34.9%,但由于同期基数压力攀升,增速较1季度小幅回落2.5个百分点,较2019年1-4月增长5.7%,两年平均增长2.8%。

从全市情况看,1-4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742.3亿元,同比增长28.4%,增速较1季度回落2.7个百分点。朝阳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市的比重为24.8%,增速高于全市6.5个百分点,零售额总量及增速均位居全市首位。

从消费方式看,线上消费保持平稳增势。1-4月,朝阳区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现网上零售额391.2亿元,同比增长33.5%,增速较1季度回落5.7个百分点,占全区零售额的比重为33.2%。

从主要行业看,汽车及配件、互联网零售、综合零售、石油及制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餐饮六大行业共实现零售额817.4亿元,同比增长41.1%,增速较1季度回落3.3个百分点,占全区零售额的比重为69.5%。

附注:

一、统计范围

朝阳区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附件:1-4月朝阳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