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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人李春华土地证废止的公告

日期:2011-01-04 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执(2010)朝执字第50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李春华位于朝阳区光华路甲9号2号楼16G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已依法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京市朝私国用(2008出)第7010730号。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