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社保关系增减员时,推荐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也可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除网申方式外,此项业务可全月工作日办理)。
人员调入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为在北京已缴纳过社会保险、并处于中断转出未转入缴费状态的人员办理的增员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社保网上平台申报
1.社保网上平台登录
参保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扫描二维码登陆社保网上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办理增员
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转入人员增加申报”─“普通增员”,录入调入职工信息,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增员原因选择“转入”,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用人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职工医疗及其他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反馈导入成功后,单位无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二)社保企业版申报
1.职工信息录入及社保企业版操作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职工个人信息,在“增员”模块中,分别在“四险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和“医疗个人缴费/支付(恢复)原因”中选择“外区转入/本区转入/转入”。参保单位将上述人员在“数据交换”模块下“个人续保、减员信息报盘”项中生成报盘文件存至移动存储介质。
2.申报职工信息
用人单位通过“报表打印”模块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携带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去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三、办理材料
除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外,办理以下业务的用人单位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外籍人员:《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五证选一)(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
外埠延期人员:
(1)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盖章的《延用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与单位签订的《延用协议》(加盖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1.普通增员业务用CA证书在网上申报的时间为每月5日至当月最后一天(早6:00-晚22:00),如遇无法在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况,应到社保中心或分中心查明原因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2.“中断失业”人员无法在网上办理增加,需通过“社保企业版申报”软件报盘操作,携带报盘文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网上约号现场办理。其中,“中断失业”人员的增加原因为“失业转就业”,若参保人失业和医疗仍在街道享受待遇,需告知参保人去街道停止失业待遇后再办理失业转就业业务。
3.如参保人之前办理的是清算或转外省等相关业务,此人缴费状态为“终止”,需由原单位到参保区县做“四险”数据清理,然后由现单位通过五险合一软件报盘操作,增员原因四险选择新参统、医疗选择转入,并提供《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需在有效期内)。
4.如果参保人实际人员信息与社保中心系统中原参保信息不符时,如能确定为同一人的需按原参保人员信息办理增加,增员成功后再做人员信息变更;如不能确定同一人的,需先到社保中心进行核实并按照指定意见进行办理。
5.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均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报表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报表内容需机打,提交的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6. 跨月取消预审、取消中人缴费证明增员业务,无法通过“社保企业版申报”软件报盘操作,只需携带《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网上约号现场办理。
7.外籍人员参保注意事项:2017年7月1日前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2017年7月1日后办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均可作为参保材料,但需注意复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保证清晰完整,右下方二维码可扫描、查验。
五、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本部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3层业务受理科经办服务大厅
酒仙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格兰维森商务楼3层317室
CBD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北塔4层2458号
双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征缴业务“普通”号。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9:00 -17:00办理。
七、联系电话
53918500
八、政策依据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83号)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5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令第16号)
5.《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
6.《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62号)
九、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人员调出
一、申请条件
指正常缴费单位中的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二、办理流程
推荐社保网上平台办理
(一)普通减员申报
1.社保网上平台登录
参保单位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扫描二维码登陆社保网上平台,点击“单位用户登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职工信息录入,办理减员
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点击“普通减员”,根据人员减少情况(个别人还是批量转出)选择项下的“零星减员”─录入人员信息,或“批量减员”─勾选减少人员。“个人停止缴费原因”选择“转出”,点击“保存”后再点击“提交”。
3.查询业务办理回馈
用人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该职工医疗及其他四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反馈导入成功后,单位无需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二)特殊减员申报
如遇无法在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况,需用人单位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相关材料(详情请见下文)至社保经办现场办理人员减员手续。
三、办理材料
参保人员转外国籍:
(1)参保人员加入外国籍的证明(例如:护照)复印件一份;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3)参保职工转外国籍清算申请单(制式)。
外籍人离境清算: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单(制式)。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均在有效期内)。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均在有效期内)。
工伤(1—4)级减少:《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转外省后和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数据清理:《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数据清理业务申请》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普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二次减少):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或退休批准审核材料(适用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原件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2)《基本医疗保险是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4)如需要进行工龄补缴的,还需提供工龄补缴的材料,请参见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清算:
一次减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次减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式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人社部规[2016]5号文清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业务告知书》原件一式1份。
※职工退休(含普通单位职工办理退休一次减少和退休人员减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职工养老保险互转、转外省中断恢复、一次性清算、其他原因清理减少、外籍人离境清算以及打印中人缴费证明等业务需手工填写报表并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现场办理减员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在网上办理减员业务的时间为每月5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上午6:00-下午22:00),请及时进行业务申报操作。
2.在“北京市网上申报服务平台”做正常离职减员时,减少原因为“转出”。
3.有工伤支付的员工,应先去基金支付科办理工伤支付的减少。
4.若参保人在《缴费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失业花名册)或《失业保险增加表》(2004年11月以前已在本单位的缴费人员需提供,其他人不需要)存在记录,请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失业补填业务。
5. 工伤1-4级人员办理失业、工伤减员需同时提供《工伤证》复印件(无需提供报盘文件)。
6.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证件每页均需按照原比例复印清晰,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报表内容需机打。提交的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7.办理减员业务后,参保人员异地安置业务自动取消,请去新单位重新办理异地安置业务。
8. 申请转外省的人员处于减员状态时,无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9. 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五、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本部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3层经办服务大厅
酒仙桥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格兰维森商务楼3层317室
CBD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SOHO尚都北塔4层2458号
双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征缴业务“普通”号。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9:00 -17:00办理。
七、联系电话
53918500
八、政策依据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83号)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15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令第16号)
5.《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
6.《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62号)
九、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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