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登记
日期:2020-12-31 来源: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申请条件
初次参保人员(新参保)指在北京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三险、医疗)的符合法定工作年龄(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办理职工新参保业务:
(一)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申报
单位通过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网址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点击“法人服务”进入网上办事页面,点击“员工登记”进入员工信息申报页面,输入经办人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员工信息填报页面,点击 “添加新员工”,进行员工增员。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直接生效。
温馨提示:
1.新企业在e窗通平台申请企业开办的同时可直接填报员工信息进行增员,审核通过后直接生效,即时办结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2. 目前e窗通平台只支持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人员参保。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扫描二维码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2.社会保险网上申报
(1)参保单位登陆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通过“申报业务”中的“新参保人员登记申报”模块;
(2)录入职工信息及劳动信息登记(不含外籍、50岁<含>及以上新登记女干部、兼职工伤人员)后保存、提交;
其中:“月均工资收入”一项录入职工在本单位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上传职工一寸白底电子彩照。
(3)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职工医疗(含医疗)及其他三险信息是否导入成功;
(4)经办审核
在本市首次办理新参保登记的职工已实现“全程网上办”,单位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无需到经办机构审核。特殊情况需要到经办机构审核的,通过“业务报表查询”模块,点击“个人信息登记表”打印《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1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参保职工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单位网上预约取号后到经办机构前台提交材料。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审核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材料。
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扫描二维码登陆网上申报系统;
2.选择“网上业务受理”中的“外籍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或“兼职人员工伤保险登记”模块,办理外籍人员或兼职人员工伤社保新参统,具体上传材料可参照“方式四:通过社保企业版申报办理”生成;
3.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业务反馈状态”,显示“成功”即办理完毕。
(四)社保企业版申报
1.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子系统“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职工个人信息及劳动合同共有信息并上传其电子照片(具有互免协议的外籍人员须录入协议上的有效日期,且到期后须及时做延期);
2.在“个人变更登记”-“增员”模块中进行操作,通过“个人新参保信息报盘”模块中生成报盘文件并存至移动存储设备,打印出《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单位网上预约取号后携带所需材料到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办理材料
(一)网上申报无需现场报送材料审核。
(二)企业版办理请携带以下材料:
1.《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3.报盘文件;
4.参保职工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办理以下业务的用人单位还需携带办理材料前往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
(1)外籍人员:
用人单位需使用社保企业版申报系统操作,通过“个人信息录入”模块,选择证件类型“外国公民所持证件/护照”,录入外籍人员护照号,系统将自动生成派发的身份证号〔其他操作参照二、办理流程(一)〕;再携带存有报盘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护照原件和首页(本人照片页)复印件,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五证选一)(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其中,与中国已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请参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外籍人互免险种所需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按照保障协定规定的本人《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超过5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
超过50周岁女干部办理新参保手续需要先申请,待后续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
超过50周岁女干部新参保所需材料:
a)《超过50周岁的女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b)干部(管理岗)身份证明材料(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干部履历表》等);
c)申请人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d)情况证明材料(如行业系统内部调任书、人事局、劳动局批件、标明调任决定的红头文件等证明材料;若单位是由外地整体迁入的,须提供单位整体迁入的证明);
e)外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截止需与调函时间相符);
f)单位情况说明(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原因并加盖公司公章)。
(3)兼职工伤人员:
非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全日制兼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其他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4)华侨人员:
华侨人员新参保首先需要派号,申请派号所需材料:中国护照复印件一份,派号后才能正常参保,派号时间为一个月;
派号完成后单位报盘约号至前台进行办理,华侨人员新参保所需材料:
a)中国护照复印件;
b)《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
c)《社会保险标识码派位表》(经办人员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并加盖人名章、日期章、业务章);
d)《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
四、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3层或4层社会保险“一窗通办”综合业务经办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酒仙桥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座3层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双井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综合业务”号。
五、办公时间
除网申方式外,全月(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办理。
六、联系电话
53918500
七、注意事项
1.新参保人员指在北京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三险、医疗)且符合法定工作年龄(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
2.网上新参保申报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倒数第二日(早6:00-晚22:00)。新参保业务已经无需柜台审核,参保单位在申报此项业务时须与参保人核实信息后再提交,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
3.新参保网上申报时需上传电子版照片,无需提供纸质版照片。(白底免冠证件照片,着深色服装、不得着制服,电子照片尺寸为:358像素*441像素,大小为:大于9KB且小于20KB),请参保单位务必按照具体照片要求上传,以确保成功制作社会保障卡。
4.新参保时“委托代发银行名称”和“委托代发银行帐号”项需录入参保人本人的银行信息。
5.曾经在本市缴纳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时,增加原因仍需按“新参保”办理,办理完成后无需再另外制卡。
6.如遇无法在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况(包括:险种不一致、增员方式不一致),需通过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进行申报。参保人员之前办理转外省或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等业务后,须先办理数据清理业务,再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三险报新参,医疗(含生育)报转入办理参保业务。
7.以上报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均为A4规格(不能使用重复利用纸张),报表须逐页加盖公章。证件每页均需按照原比例复印清晰,公章要求加盖清晰、完整、无重叠,报表不得涂改,报表内容需机打。提交的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8.用人单位可于办理新参统业务三个月后,携带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工作日到北京银行为参保人员领取医保存折。(具体材料以北京银行通知为准)。
9.在办理新参统业务后,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将通过快递的方式发放到单位。(为提高投递准确率,请单位及时核对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及时修改)。
10.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不能上兼职工伤。
11.外籍人员参保注意事项:2017年7月1日前办理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2017年7月1日后办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均可作为参保材料,但需注意复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保证清晰完整,右下方二维码可扫描、查验。
12.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网申办理新参时,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劳动合同信息补充登记”界面信息后方可办理新参保;在前台办理新参时,如员工类别为本单位员工,需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员工类别为“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时,需额外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派遣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且实际用工单位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
八、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6.《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7.《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令第16号)
9.《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
九、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