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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

日期:2026-03-23 15:4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

【设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需要申领相关待遇的。

注:具体停工留薪期限可查阅《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根据工伤证上认定的受伤害部位对照文件后附的《停工留薪期目录》查询停工留薪期时间。

2.已在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工伤认定,并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工伤证或在外区完成工伤认定但已将工伤关系转移至朝阳区的。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可向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理材料】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1份(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打印须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此表可在中心预约网站“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其中:

(1)患有重疾无自主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植物状态或呼吸机依赖状态、无自主意识、无书写行为)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申请人在申请时,须由被鉴定人的法定监护人在鉴定申请表中本人意见栏签字(示例:xx 代 xx,二人为 xx 关系),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 纸上),监护人与被鉴定人的关系材料复印件 1 份(结婚证、户口本等)。

(2)停工留薪期未满,职工本人认为伤情相对稳定,提前提出鉴定申请的,需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已相对稳定的诊断证明及本人自愿放弃剩余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承担后果的书面声明,方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参加工伤评残的鉴定后,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个人委托律师提出鉴定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律师资格证书。

(4)在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过工伤关系转移的,需提供工伤证或工伤关系转移等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验;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进行单位名称变更的(即现单位名称与认定工伤决定书上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验。

2.就医资料复印件1份。主要包括:

(1)有效的诊断证明。即确认工伤时的与工伤认定内容一致的医疗诊断书(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有效)。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即就诊以来的门诊和(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进行过手术治疗的必须包含手术记录)及影像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含X线、CT 、核磁等,进行过手术治疗的必须包含手术前及手术后报告单复印件)。

其中:

(1)眼球撕裂、穿孔、出血及视神经损伤的还需提供距申报日一个月内的双眼裸视、激光视力或矫正视力、视神经诱发电位(VEP)、视网膜电流图(ERG)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2)听力受损的还需提供距申报日一个月内的电测听检查、诱发电位检查(主、客观测听)报告单复印件。

(3)胸部外伤后出现血气胸行胸腔闭塞(式)引流术、开胸手术情形的肺挫伤的,还需提供距申报日一个月内的胸片、肺功能检查、血气分析报告单复印件。

3.现场鉴定时职工本人需携带既往工伤诊疗的影像原始资料(黑胶片)。

4.现场鉴定时职工本人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以核验身份。

请将上述1-4项材料准备好(除第3项、第4项需职工本人参加现场鉴定时携带外),其余材料由经办人按照约定窗口受理时间一次性完成申报提交。

注:上述所有表格请打印或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并保持颜色一致。

【联系电话】

010-65765876。

【注意事项】

①于每月25日开始在ljwsyy.bjchy.gov.cn 网站预约申报提交材料时间

②经办人按已成功预约的时间(1-10 日工作日)提交材料(被鉴定人不需到场)

③现场鉴定(当月 12-25日期间,具体时间根据当月安排确定)需被鉴定人本人到场

④出具鉴定结论(一般为当月末)

⑤邮寄送达结论(一般为次月 10 日前)

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电子送达途径:

(朝阳区鉴定结论送达时点一般为次月5日左右)

①北京人社APP查询:下载北京人社APP→首页-热点服务-查看更多→搜索-鉴定结论信息查询→登录后选择查询方式:按鉴定编号查询或按身份证查询→查看文书。

②首都之窗官网查询:搜索进入-首都之窗官网→搜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查询”→选择便民服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查询→选择个人登录或单位登录→选择按鉴定编号查询或按身份证查询。

③京通小程序查询:支付宝或微信进入“京通”小程序→搜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查询→进入查询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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