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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投诉、举报稽核

日期:2023-09-07 16:30 来源: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范围

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劳动者可举报、投诉本行政区域参保缴费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办理流程

(一)接待人员审核投诉人提交的材料

1.审核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经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单位是否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地是否为本行政区域及投诉人个人的缴费情况。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人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并提交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三)投诉案件将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立案,不予受理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已受理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完成稽核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投诉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4.个人工资证明(如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等)。

四、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本部101室

2.是否网上取号

否。

五、办公时间

全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办理。

六、联系电话

53918500

七、注意事项

(一)农村户口性质的人员受理时间范围

投诉人为农村户口性质的,其投诉案件的受理时间范围为2011年7月之后; 2011年7月之前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二)劳动关系

投诉人无法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的,须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携带投诉所需材料到社保中心申请投诉立案。

(三)户籍证明

投诉人提交的户口本无法证明其投诉期间户口性质的,须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四)参保状态

投诉人符合条件立案后如需补缴时,其社会保险缴费状态应为减员状态,被投诉单位方可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八、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载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下载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文件下载

九、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