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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申请

日期:2023-05-12 15:42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职工正常退休(退职)申请

一、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

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二、申请条件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人员(包括:①本市户籍的被保险人;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法定退休年龄内在京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且社保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的外埠户籍被保险人);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和专业技术岗年满55周岁、非管理岗年满50周岁;

3.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以上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三、申请材料

1.职工人事档案;

2.外埠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3.按非管理岗位退休的女职工,用工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书或岗位协议等材料;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式四份(须在左下角盖单位公章)(附件1)。

【温馨提示】

1. 为保障个人及单位社保权益,申报单位需提交《个人退休申请表》(附件2)及《退休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2.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3. 为能更早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可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进行预审,预审时需预约“预审”项并提供《退休待遇核准信息申报表》(附件5);

4.如涉及羁押、判刑、假释、缓刑、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等特殊情况,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派遣及外包人员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

6.单位及个人应申请退休前通过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对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信息进行确认,涉及账户补填、跨省转入、补基数差等情形的及时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7.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并自愿申领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偿金的,需提交书面申请(附件6)。

四、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按《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文件要求,做好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整理、阅档、材料填报等相关工作。

2.登陆朝阳社保经办服务平台(行政类业务)进入系统,先进行人员维护后,选择“退休待遇核准”项进行网上预约(9点放号),约号网址:https://bxfw.bjchy.gov.cn/,并按照预约时间携带所需材料到退休核准窗口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3.经审核后需要补充材料或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审核部门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准告知书》并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将告知书交与本人,根据告知书内容补充所需材料,与个人签字后的告知书一并二次提交,申报单位约“二次办理”号送审。

4. 经审核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审核部门出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反馈申报单位。

五、办理时间、地址、时限和咨询电话

1.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约号现场激活时间8:30—11:45 13:00—16:30。

2.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五层

朝阳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科。

3.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提前预审档案不限于此时限)

4.咨询电话: 010-53918500

相关下载:

1.退休核准系统企业版(附件1)

2.个人退休申请表(附件2)

3.退休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申请表(附件4)

5.退休待遇核准信息申报表(附件5)

6.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