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增减

日期:2018-10-31 来源:区社保中心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因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或实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工伤职工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供养亲属发生死亡、服兵役、再婚等丧失享受待遇资格的,用人单位需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工伤职工减少

    1.参保单位需网上预约取号后持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基金支付科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岗办理工伤职工工伤支付减少业务。

    2. 参保单位需网上预约取号后持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基金支付科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岗办理工伤职工待遇核准业务(可与工伤职工工伤支付减少业务同时办理,如分开办理则需另行约号)。

    (二)工伤职工增加

    1.工伤职工工伤关系转入单位持相关材料网上预约取号后持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基金支付科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岗办理工伤职工工伤关系增加业务。

    2.工伤关系转入单位至工伤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工伤证信息变更业务,详询工伤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

    三、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登记”项下,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分别下载、填写、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各一式2份。

    (一)减员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2 份;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并注明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3.5-6 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

    4.因死亡、服兵役、再婚等丧失享受待遇资格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增员所需材料

    加盖单位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2份。

    四、注意事项

    (一)多领取待遇处理

    未能在丧失领取资格当月办理停发业务并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待遇领取人员,需从丧失领取资格次月退回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报表规格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骑缝章无效),公章印记应清晰、完整、无重叠。

    五、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本部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4层基金支付科经办服务大厅

    双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或双井分中心支付业务号。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9:00 -17:00办理。

    七、联系电话

    53918500

    八、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42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