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19-07-30 来源:区社保中心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一、申请条件

    已完成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因工伤原因住院的可在住院费用结算完毕后申领住院伙食补助费。

    已完成工伤登记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后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条件的可申领辅助器具费。个人自行配置的“眼镜”、“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与“一次性导尿包”四项辅助器具待遇,参保单位应持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实时支付业务。

    配置或更换其余工伤辅助器具的,须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登记”业务后,再到选定的辅助器具机构配置或更换,由辅助器具机构配置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二、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服务大厅四层基金支付科或双井分中心支付岗办理工伤实时支付业务;

    2. 申领的待遇将发放至待遇申领单位银行账户。

    三、办理材料

    (一)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和《北京市工伤保险异地交通食宿费待遇申领表》,一式2份。

    (二)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所需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原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为登记的,需同时提交工伤职工本人授权委托书(非固定格式)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工伤职工到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应提供经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原件。

    (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支付辅助器具费用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核付通知单》原件。

    2.配置服务记录。

    3.定点辅助器具配置厂家开具的辅助器具费发票原件(发票内容须包含工伤职工姓名、配置项目)。

    4.《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式两份。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住院,且报销手续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结的,需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

    2.《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领工伤辅助器具费

    1.《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时支付个人明细表》(工表六)一式两份。

    2.《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首次配置提供原件,更换提供复印件)。

    温馨提示:

    目前个人可自行配置的辅助器具项目为“眼镜”、“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与“一次性导尿包”需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申领;其余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由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

    申领“一次性尿垫”、“一次性尿片和一次性尿裤”与“一次性导尿包”时,仅需在朝阳区首次申领待遇时,提供《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六)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伤(病)情治疗需要到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医保部门同意备案的,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异地交通食宿费待遇申领表》。

    2.经医保部门审批的《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原件。

    3.异地交通费用票据、住宿费用发票、异地住院结算单据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需使用A4 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必须在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完成后方可申报。

    五、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办理地点

    社保中心本部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4层基金支付科经办服务大厅

    双井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2.是否网上取号

    中心本部——现场取S号办理。

    双井分中心——预约支付号办理。

    六、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办理,9:00-17:00。

    七、联系电话

    53918500

    八、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6号)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42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

    九、办理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