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含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日期:2021-08-06 来源:区社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将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支付部分并入社会保险登记下相关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死亡、转外国籍或外国人员离境清算的可以进行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
二、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预约社保中心或分中心综合业务号并携带所需材料前往经办机构办理清算人员减少业务及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业务,减员业务与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业务可一并办理,也可先进行减员后期再办理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业务。
(一)参保人员转外国籍(港澳台)、离境、港澳台人员申请清算、死亡清算所需材料:
清算减少业务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
2.其他材料:
转外国籍清算需提供:
(1)参保人员加入外国籍证明(例:护照)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据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参保职工转外国籍清算申请单》(加盖公章)
转港澳台清算需提供:
《参保职工转港澳台个人账户存储额清算申请表》
外籍人离境清算的需提供:
《参保职工(外籍人)离境清算申请单》(加盖公章)
港澳台人员申请清算需提供:
《参保职工(港澳台)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申请单》(加盖公章)
在职人员死亡清算的需提供:
(1)死亡证明(下列材料任选其一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开具的火化证明(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日期、火化日期,并加盖殡仪馆公章)
(2)相关材料上未注明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的,单位需另提供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业务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
2. 《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加盖公章)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前台出具)
(二)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个人账户一次性清算
清算减少业务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申请单》(加盖公章)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业务所需材料:
1.《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加盖公章)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前台出具)
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机构职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公示”——“报表下载”——选择下载所需表格。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此项由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办理清算减少业务时前台出具,参保单位核实无误后,再办理一次性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
3.目前在职死亡个人账户清算(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业务可通过网上办理: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通过“申报业务管理”/”在职死亡个人账户清算”办理业务,业务申报成功后可点击下载“个人账户清算单PDF文件”。
三、办理地点及是否网上取号
1.一次性清算人员减少业务
(1)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3层或4层社会保险“一窗通办”综合业务经办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酒仙桥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座3层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双井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综合业务”号。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1)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朝阳区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社保中心3层或4层社会保险“一窗通办”综合业务经办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双井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外企大厦B座6层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酒仙桥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B座3层
(2)是否网上取号
是。需网上预约朝阳区社保中心或各分中心“综合业务”号。
四、办公时间
全月(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办理。
五、联系电话
53918500
六、政策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5.《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