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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木采伐(移植)审批类

日期:2018-10-25 08:12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权限范围:本辖区内非限(禁)伐区的林木采伐;清理病腐木、风倒木的采伐,限伐区1-499株的移植

    审批项目编号:CYXSALH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年第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林木采伐审批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24号文件及北京市林业局《关于取消下放和简化林业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林发(策)[2003]4号)。

    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2.《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北京市经委、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木材费用负担的规定》(〈89〉京林〈计〉字第99号)

    审核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

    (一)林业生产性林木采伐(移植)

    1.《采伐林木申请表》及林木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2.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更新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

    4.树权单位的申请及其主管部门意见(依据《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三、四项)。

    (二)工程建设林木采伐(移植)

    1.工程建设单位或树权人的书面请示或函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二项;

    2.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书或批准文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二项);

    3.《采伐林木申请表》及林木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4.采伐林木的补偿协议(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三项);

    5.工程建设设计图、涉及采伐林木的示意图,以及采伐、移植、保留树木详细情况的报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第一项〈京政发(2000)42号〉);

    6.工程建设配套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第二项〈京政发(2000)42号〉);

    7.树木保护方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第三项〈京政办发[2001]75号〉)。

    8.如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三项);

    (三)清理病腐木、风倒木及危险树

    1.树权人的书面请示或函件;

    2.《采伐林木申请表》及林木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区级以上林保部门的鉴定书(依据《北京市森林、林木生产性采伐(移植)林木管理程序》第五项第三条第二款);

    4.病腐木或危险树的照片。

    标准:上述文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受理人员。

    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林木采伐受理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受理人员签字后交申办人(单位)作为领取”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的凭证。另一份与申办材料一起转交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现场审核,申请林木采伐的目的、地点、四至、林种、树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核同意: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申请;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林木采伐(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批,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本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绿化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予以批准,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审定意见,转入核发、收费程序。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认为应当予以“终结审批”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林木采伐(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签署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回申办人。

    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在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审核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核发、收费

    (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标准:

    1.按批准情况在政府网上进行公告(依据2000年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的要求)。

    2.按“林木采伐(移植)申请审核报告书”上批准的项目发证。

    3.利用计算机核发许可证。

    4.督促有关单位签订《林木采伐(移植)责任书》。

    5.制发《林木采伐回执单》。

    6.告知办理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发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和标准核发《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并进行归档。

    1.通知申办人领取《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告知缴费的数额。

    2.先将缴纳费用清单交给申办人;申办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在《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上加盖林木采伐许可专用章和专用名章,申办人在证上签字。

    3.对不同意的,及时通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收费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局财务科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进行收费。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开具发票。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纠正后,按前款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