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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绿化局审批伐移树木程序

日期:2018-10-25 08:12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核准项目名称:城区十株以内采伐(移植)树木审批(审核类)包括临时占用绿地、树木更新、绿化改造、死亡树木、危险树木、市规划委区分局批准的各类项目中树木数目在十株以内(含十株)的项目。

 

    核准项目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100号)

    2.《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3号)

    3.《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年第2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1]75号)

    5.《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京园绿发[2001]461号)

    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1.北京市园林局伐移树木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绿化面积总况;申请树种、规格、数量、原因;申报单位意见(盖章);所在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盖章)[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22号)第2条第1款1项]。

    2.北京市园林局绿地指标审核鉴图意见[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73号)第13条]。

    3.北京市规划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2条第1款第4项]。

    4.项目工程树位平面图。在施工平面图上标明树位、树种、规格、占用绿地的面积[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2条第1款第2项]。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移伐树木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凡申请伐移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申请书所列栏目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3.树种、规格、数量栏按乔木、灌木、绿篱、草坪、园林设施依次排列。每种树木只填一格,规格由小至大(如:毛白杨,干径7--48CM,15株),灌木按丛株填(如:丁香,高1.5米,4株〈丛〉),绿篱按延长米填(如:桧柏篱15米),草坪按平方米填(如:草坪150平方米),园林设施按计算单位填[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4.绿化面积的填写:

    (1)“已绿化面积”是指已经绿化现有的绿化面积。

    “已绿化面积百分比”指:已绿化面积/单侠总用地X100%。

    (2)“砍伐移植后的绿化面积”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的绿化面积之差。

    “砍伐移植后绿化面积百分比”是指:已绿化面积减去此次伐移树木的绿化面积/单位总

    用地X100%。

    (3)“规划绿化面积”指申请单位在规划中预留但尚未绿化的面积。

    “规划绿化面积百分比”指:规划绿化面积/单位总用地X100%[依据《北京市园林局关

    于城市树木伐移申报审批办法》((91)园绿字第22号)第3条第1款]。

    本岗位负责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标准的项目,主动安排时间,联系申报单位或个人,实施现场勘察,熟悉拟建项目的位置与树木的关系,正确把握对所报树木的移、伐、留、保情况。

    综合现场勘察及查阅各项资料情况拟写办理经过。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按退件程序办理,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上报

    工作标准:

    1.朝阳区绿化局移伐树木审核意见书有明确的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意见。

    2.申报材料及项目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3.退件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上报市园林局。

    对审定通过的、按审定意见上报。

    对审定未通过的,将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1个工作日。

    六、核发

    工作标准:

    1.北京市园林局对我局上报的移伐树木请示的审批意见;

    2.及时、准确、告知建设单位对申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3.留存归档的审核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4.移伐树许可证或退件通知书签写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绿化资源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进行核发。

    对已获市园林局批准的,将伐移树木许可证转发申办人。

    对未获市园林局批准的项目,将退件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办人,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示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