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类)
审核项目编号:CYXSCLH003-2002 (朝阳行审C类绿化003号-2002年)
项目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审核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依据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2.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4.养殖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附图)(依据同上)
5.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的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核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受理意见转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依据同上)。
4.驯养繁殖外来物种逃至野外对本地物种可能带来的影响。(需专家论证)
(二)工作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权范围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即时签署意见,移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将终止审核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同时报森林公安处处长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的,必须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论证),终结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转审核人员。同时报主管局长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负责任: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流程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发送、校核、核发人员核发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发送、校核、核发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发送、校核、核发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发送、校核、核发人员。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规范、完整。
2.《项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规范、完整。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项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上的签字齐全。
4.核发《退件通知书》无错误
5.核发的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无错误。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文件或核发《退件通知书》并进行校核。通知申办人领取核发报送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或《退件通知书》,将审核材料归档。
1.审定意见同意的处理方法:按照审定意见核发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将审核材料归档。
2.审定意见不同意的处理方法:通知申办人领取《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审核材料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