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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审核类)

日期:2018-10-25 08:10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审核项目编号:CYXSCLH003-2002 (朝阳行审C类绿化003号-2002年)

    项目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审核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依据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2.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4.养殖场所场地使用证明(附图)(依据同上)

    5.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的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核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受理意见转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北京市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依据同上)。

    4.驯养繁殖外来物种逃至野外对本地物种可能带来的影响。(需专家论证)

    (二)工作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权范围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即时签署意见,移交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将终止审核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同时报森林公安处处长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的,必须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论证),终结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转审核人员。同时报主管局长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负责任: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流程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发送、校核、核发人员核发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发送、校核、核发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发送、校核、核发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发送、校核、核发人员。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规范、完整。

    2.《项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规范、完整。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项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上的签字齐全。

    4.核发《退件通知书》无错误

    5.核发的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无错误。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意见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文件或核发《退件通知书》并进行校核。通知申办人领取核发报送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或《退件通知书》,将审核材料归档。

    1.审定意见同意的处理方法:按照审定意见核发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将审核材料归档。

    2.审定意见不同意的处理方法:通知申办人领取《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审核材料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