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审核类)
审核项目编号:CYXSCLH001-2002(朝阳行审C类绿化001号-2002年)
项目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审核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供货方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2.供货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特许猎捕证》复印件或其它的合法来源证明。(依据《北京市受理野生动植物审批、审核、核准事项的规定》京林发(保)[2002]31号)。
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4.供受货双方协议或合同。(依据同上)
5.受货方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商函。(依据同上)
6.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须有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的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核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受理意见转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依据同上)。
(二)工作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权范围内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本岗位责任人:同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将终止审核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同时报森林公安处处长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必须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请专家论证),终结审核,提出复审意见,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转审核人员。同时报主管局长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发送,校核、核发人员核发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发送、校核、核发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发送、校核、核发
本岗位责任人:森林公安处发送、校核、核发人员。
工作标准:
1.全套申办材料规范、完整。
2.《项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规范、完整。
3.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项目审核、复审、审定意见》上的签字齐全。
4.核发《退件通知书》无错误。
5.核发的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无错误。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意见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文件或核发《退件通知书》并进行校核。通知申办人领取核发报送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或《退件通知书》,将审核材料归档。
1.审定意见同意的处理方法:按照审定意见核发报送北京市林业局审批请示文件,将审核材料归档。
2.审定意见不同意的处理方法:通知申办人领取《退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审核材料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