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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十九

日期:2018-10-25 08:25 来源:区园林绿化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进行查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2、《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执行,职责权限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