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发改价检处【2018】151号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发改价检处 [2018]151号
名 称: 北京礼历方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含冷鲜畜禽产品)等
法定代表人: 缪克迁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3幢24层2804
根据群众举报,我机关于2018年09月06日至2018年09月27日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于2018年8月5日在地球城商城北京礼历方进口运动营养官方旗舰店,销售“SELF赛夫魔幻乳清蛋白粉运动健身增肌粉2kg进口瘦人蛋白质粉”在页面标示:“商城价:¥499.00 市场价:¥855.00”,实际售价499元,在页面未解释说明划线价¥855含义。
你单位于2018年8月5日在地球城商城北京礼历方进口运动营养官方旗舰店,销售“SELF赛夫左旋肉碱减脂胶囊120粒/瓶”在页面标示:“商城价:¥299.00 市场价:¥345.00”,实际售价299元,在页面未解释说明划线价¥345含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的价格违法行为。该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因你单位所售以上商品为市场调节价商品,应售价和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该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
检查中,你单位销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中第(二)项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正当的价格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开的《行政处罚缴款书》(第151号)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到你单位所在开户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罚款。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行政处罚缴款书》(第151号)存在问题被银行拒绝的,应当自被拒绝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持原《行政处罚缴款书》(第151号)和银行开具的拒绝证明,向本机关申请换开缴款书。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