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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本区失业转档

日期:2020-12-03 07:51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本区失业转档

【设定依据】

1、《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    文件下载

2、《北京市流动就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社就发[2001]263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单位委托存档人员;

2、委托存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具有朝阳区城镇户籍,或常住地在朝阳区的北京城镇居民;

4、已经失业且社保系统中缴费状态为“转出未转入”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凭证》;

2、《存档单位同意转出介绍信》;

3、《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委托他人代办另需提交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机构】

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普天实业创新园内)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审核材料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档案转出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将密封人事档案交予申请人。

4、办理失业转档

申请人持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失业转档业务服务窗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失业转档业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失业转档,开具《档案转移人员登记通知单》交予申请人。

【注意事项】

1、办理档案转出时,需以现金形式补齐存档期间欠缴的档案管理费(费用应缴至2014年12月)。

2、党员组织关系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流动党委的,需先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3、集体户口在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的,需先办理集体户口迁出。

4、失业人员本人需按照《档案转移人员登记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档案转至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附件:   《档案转移人员情况表》

               存档单位同意转出介绍信

               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