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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死亡后,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清算

日期:2023-09-13 02:27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死亡后,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清算

    【设定依据】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在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且已死亡;

    2、死亡前通过我中心代缴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1、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

    2、死亡人员银行账户原件(18位正式身份证开办的一类账户借记卡,须提供账户的开户行名称);

    3、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境外机构出具的,需提供翻译公司翻译件);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机构】

    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普天实业创新园内)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报送审批

    (1)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收取材料,开具《存档人员清算登记表》,继承人签字确认;

    (2)我中心工作人员将清算材料报送至区社保中心进行审批。

    4、办理清算

    区社保中心审批通过后,将清算费用拨付至死亡人员本人的银行账户或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提供银行账户时还需提供账户的开户行名称。

    2、代办人如无法提供死亡人员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需提交公证书或法院调解书,指定继承人的借记卡原件(18位正式身份证开办的一类账户借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