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借用
【事项名称】
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借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8届第71号) 文件下载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文件下载
4、《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我中心委托存档人员;
2、因工作调动或申报退休需借用档案。
【办理材料】
(一)工作调动借档:
1、《借档函》(由具备组织人事权的就业单位出具);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单位委托存档人员需提供);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
(二)申报退休借档:
1、退休借档介绍信(由申报退休单位出具);
2、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在我中心单位委托存档,且申报退休单位与委托存档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政策咨询电话】
010-12333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档案借用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借用,将密封人事档案交予申请人。
【注意事项】
1、办理档案借出时,需补齐存档期间欠缴的档案管理费(费用应缴至2014年12月)。
2、借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归还人事档案,归还档案时需由借阅单位或退休审批部门密封盖章,借阅期间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拆封档案。
附件下载: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