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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为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

日期:2025-03-20 07:22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为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

【设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文件下载

3、《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具有朝阳区户口;

2、我中心单位委托存档人员;

3、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个月以上。

【办理材料】

1、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

2、《存档单位同意转出介绍信》;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政策咨询电话】

010-12333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档案转户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由单位委托存档转为个人委托存档,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协议》。

【注意事项】

1、档案管理费应结算至2014年12月。

2、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中心流动党委的,需先办理党员编号、党费交纳标准等信息变更手续。

3、集体户口在我中心的,需先办理集体户口迁出。

4、转为个人委托存档后需委托我中心代办社会保险的,请参照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办事指南。

附件下载: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为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所需部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