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为本中心单位委托存档
【事项名称】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为本中心单位委托存档
【设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文件下载
3、《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服发[2022]35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1、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
2、就业单位已在我中心开设单位委托存档集体户。
【办理材料】
1、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
2、《单位委托保管职工人事档案介绍信》;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政策咨询电话】
010-12333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办理档案转户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档案由个人委托存档转为单位委托存档,开具《单位委托保存职工人事档案凭证》交予申请人。
【注意事项】
1、档案管理费应结算至2014年12月。
2、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中心流动党委的,需先办理党员编号、党费交纳标准等信息变更手续。
3、“社会保险关系”、“集体户口”在我中心管理的,请将其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转户手续。
附件下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档案转为本中心单位委托存档所需部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