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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人员缴纳档案管理费

日期:2025-03-20 05:56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单位委托存档人员缴纳档案管理费

【设定依据】

1、《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54号)   文件下载

2、《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75号)   文件下载

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文件下载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京财综[2015]126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我中心单位委托存档人员。

【办理材料】

存档人员身份证原件。

温馨提示:为保障档案安全及个人权益,办理业务时凭身份证(电子身份证)、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现场比对核实身份。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5号楼A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7:30,周六接待服务时间为8:30-12:3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10-57596100

【政策咨询电话】

010-12333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叫号受理。

2、材料审核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开具缴费小票

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开具缴费明细及缴费小票交予申请人。

4、缴费

申请人持缴费小票到收银台缴纳档案管理费,收银台工作人员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交予申请人。

【注意事项】

档案管理费收取至2014年12月。